
根據(jù)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,無民事行為能力人(8周歲以下)在校期間遭受暴力侵害,學校需承擔舉證責任倒置義務。若無法證明已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(如未定期排查安全隱患、未開展反欺凌教育),則直接推定存在過錯。
依據(jù)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一條,若暴力行為由校外人員實施,學校僅在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(如未嚴格執(zhí)行訪客登記制度)時承擔補充責任,并可事后向直接侵權人追償。
未及時制止暴力行為(如教師目睹欺凌卻未介入);未履行信息告知義務(如知曉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未通知家長);未落實應急處理機制(如學生受傷后未及時送醫(yī)并通知監(jiān)護人)這些情況下學校將會被認定為是管理失職。
依據(jù)《義務教育法》第二十七條,學校不得開除實施暴力行為的學生,僅可采取批評教育、紀律處分(如警告、記過)及轉(zhuǎn)送專門教育學校等措施。例如,某初中生多次持械威脅同學,學??缮暾垖⑵滢D(zhuǎn)入工讀學校接受矯治教育。
根據(jù)《中小學教育懲戒規(guī)則(試行)》第十條,高中學校可對實施嚴重暴力行為(如持械傷人、組織團伙欺凌)的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,需要滿足經(jīng)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調(diào)查認定;給予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等階梯式處分后仍拒不改正;行為符合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三條(毆打他人)或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條(故意傷害罪)構成要件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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