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,侮辱他人的治安處罰條例在處罰力度、程序規(guī)范、教育與矯正等方面均有顯著更新,具體內容如下:
一、處罰力度分級細化
1. 情節(jié)較輕:若侮辱行為持續(xù)時間短、影響范圍小,如僅在少數幾人面前使用不當言語貶低他人,尚未造成嚴重精神傷害,將處以 200 元以下罰款,并給予書面警告。此舉旨在通過較輕的處罰,讓行為人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性,起到警示教育作用。
2. 情節(jié)較重:當侮辱行為持續(xù)時間較長、影響范圍擴大,例如在社交媒體平臺發(fā)布侮辱性言論,閱讀量、轉發(fā)量達到一定數量,或多次對同一對象實施侮辱行為,對受害者精神造成一定損害,處以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,并處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。通過加重處罰,體現對較嚴重侵權行為的懲戒。
3. 情節(jié)嚴重:對于長期、惡意侮辱他人,造成受害者精神崩潰、自殺傾向等嚴重后果,或侮辱行為引發(fā)群體性事件、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,處以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,并處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。此為最高級別的處罰,彰顯法律對嚴重侵權行為的零容忍態(tài)度。
二、處罰程序公平高效
1. 權利保障強化:在作出處罰決定前,充分保障行為人的陳述權與申辯權。公安機關需書面告知行為人擬作出處罰的事實、理由及依據,行為人可在規(guī)定時間內提交書面陳述或當面陳述申辯意見,公安機關應認真聽取并記錄,作為處罰決定的重要參考。
2. 流程時限明確:明確各環(huán)節(jié)辦理時限,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,應在 24 小時內進行初步調查。對于一般案件,應在 7 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罰決定。復雜案件經批準可延長至 15 個工作日。確保案件得到及時處理,避免受害者權益長期處于受損狀態(tài)。
公然侮辱他人治安處罰的認定需滿足一系列嚴格條件。
行為需具備公然性。這意味著侮辱行為是在不特定多數人能夠知曉的場合實施,無論是現實中的公共場所,如街道、商場,還是虛擬的網絡空間,只要信息傳播范圍廣泛,符合公然要件即可。
侮辱行為需明確指向特定對象。這一特定對象可以是明確的個人,也可以是能夠通過一定方式確定其身份的群體。行為必須直接針對該對象進行貶低、詆毀等,使對方名譽受損。
行為需具有主觀故意。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對他人造成傷害,仍積極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(fā)生。若因疏忽大意或誤解而實施了類似行為,則需結合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構成治安處罰意義上的侮辱。
侮辱行為需達到一定的社會危害程度。這通常根據行為的方式、手段、造成的后果以及社會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量,只有當行為超出正常社會交往的容忍限度,對社會秩序和他人權益造成實質性侵害時,才會被認定為符合治安處罰的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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